朱铭笑道:“朱元璋的《大明律》,对轻罪的赎罪条款,更像是一种变相的罚款和社区劳动改造。比如鞭刑和杖刑,有钱的出钱赎罪,没钱的出力赎罪,帮官府运炭搬砖都可以抵罪。”
“这个可以,其实就是小罪罚款。”朱国祥点头道。
“但我不同意重罪交赎金,”朱铭阐述自己的想法,“我认为徒刑一年以下,可以交罚款赎罪,但一年徒刑以上必须坐牢!至于流放和死罪,就更不能交钱免罚!”
这些都是开创性的东西,只能由父子俩商议,无法交给大臣去制定。
因为历朝历代的罚铜赎罪条例,对于权贵和富人来说太宽仁了。
当初朱铭触怒宋徽宗,被下狱也一点不怕,就是仗着有赎罪条款。他没犯十恶之罪,又拥有官身,宋徽宗定再重的罪,朱铭都可以交罚款免死、免流放。
朱铭又说:“需要我们亲自制定的,还有对于官吏的法律。特别是对官员身份的定义,官员究竟算不算民?适不适用于对民的刑法约束?”
“是民!”朱国祥点头。
官员在触犯刑法时,究竟要不要跟庶民同罪?
现代人当然觉得应该同罪,但古代社会却不一定。
朱元璋是通过杀自己的驸马,才定下了“官民同罪”的先例。
朱铭说道:“我们制定的《大明律》,应该给出明确定义,即官员在触犯法律时,官员跟百姓属于一样的犯罪主体。”
“理当如此。”朱国祥严肃道。
父子俩足足讨论了两天,把开创性的东西给讲清楚,然后由朱铭写下总纲。
《总纲》更像一篇简略宪法,阐述大明法统与国家属性,论述皇帝—官—民的关系,以及定下“民为邦本”的基调,再论述编订《大明律》的意义所在。
朱铭叫来内阁成员和刑部尚书,把《总纲》给他们看了,又阐述那些开创性的东西。
众人沉默,似乎在消化新思想。
其实朱国祥在治理四川时,已经展示出很多东西,张根等人是有感受到的。
但写成法律条文,他们就有些受到冲击了。
在大明新朝的法律之下,文官没犯十恶之罪,居然也会被判死刑,甚至连流放都不能交罚款抵罪。
这也太严酷了,官不聊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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