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和场馆、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生活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行政和后勤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图书馆及二级学院(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含非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等电子资料);科研工作中形成的资料也作为图书资产管理。图书资产包括三类:图书、中外文期报刊、有保存价值的中外文资料,翌年装订成合订本的上年中外文报刊和资料也纳入图书资产管理;图书不论单价多少均计入图书资产;
(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项目内的固定资产,如家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八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