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老先生不鸣则已,一鸣惊人!铿锵有力地言道:
“启奏皇上,康熙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未时正,恭亲王爱新觉罗.常宁御下不严,纵马行凶,踏死十岁以下孩童,已触犯大清律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人罪。恭亲王於?村?人?野地?,?,因而致死者,依律杖责一百,?追埋葬?一十?。恭亲王应?所?之??与被碰者家属。虑及恭亲王未曾自首投案,反而当即走脱,依律不得减刑,臣以为,当加杖五十,以示惩戒。”
康熙皇帝听完,非常震惊,愣怔当场。
旁听的费扬古登时在心中大恼:你个死常宁,又整出甚么妖蛾子来,活腻味了么?
康熙按捺住惊疑,定了定心神方才问道:“于大人,事实可有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吗?”
于成龙掷地有声地回答:“启禀皇上,因??致死者,乃是京畿南郊贺家村贺小柱,原告为死者祖父贺老西,人证为附近耕田的农人两名,物证有一锭恭亲王王府侍卫,当时当场留下来的官平银锭二十两。原告、人证、物证、事实俱在,躬请皇上圣裁明断。”
康熙心道:老于啊老于,你很好!你还要朕如何圣裁?常宁竟然纵马致死人命?倘若此事是真地,滋事体大,朕自然也希望公平公正、依律法惩处。可你初一上场,提前就把处置结果交代地清楚明白,……杖责一百,依律法不得减刑,再加杖五十,那就是统共一百五……,你还反过来询问朕的圣意,怎么听着十分别扭,似乎朕被挤兑了呢?
康熙皇帝思虑一会儿,忽然想起一个重要问题,于成龙既然陈述说原告、人证、物证、事实俱在,然被告不在,即便让皇帝做大法官亲自裁决,这个被告缺席的审判流程似乎不很公允。康熙又不是想徇私枉法,可也不能草菅命案,便令传旨太监去到内宫中把恭亲王常宁召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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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时,常宁还未去慈宁宫向太皇太后请安,有宫中小太监帮着恭亲王爷把背上那根滑稽的荆条解下来。常宁当时原话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