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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书网 > 史鉴 > 文公下论

文公下论

    十

    成风之死,与敬赢同辞。是成风之不得为夫人,与同逆之赢氏同科也。成风不可以为夫人,而庄公固不可以无配食。然则配食乎庄者,舍哀姜其谁邪?

    夫之妻其妻,从乎父之醮之;子之母其母,从乎父之妻之。室家之事嫌于爱,子母之爱嫌于私。

    尊之以父,而后人别于禽兽。故父之弗妻,子弗敢母,子思所以绝出妻之服也。父之所妻,子弗敢不母,《春秋》所以伸哀姜之尊也。父之所妻,逆不加于父,虽有罪焉,臣子不敢以黜。其可黜者,惟文姜之躬弑,武后之自篡,逆加于父也。逆不加父,虽危国家,陷嗣子,固不可自我而夺父之配。《凯风》之得为仁,仁此焉耳。

    哀姜之所戕者,子也,僖亦子也,己与所戕者均乎为子,怨其戕兄弟而抒其忿,犹怨其戕己而报以逆也。

    怨其戕己而夺之以报其怨,德其立己而褒之以报其惠,则是子母之际合离以利,而天伦灭矣。

    哀姜以怨黜,成风以惠升。怨惠行而父失其尊,母失其亲。则僖之立以正而成乎悖,与宣之立以逆而怙其乱,又何别焉?利行于天伦,害中乎风化。僖之颂曰:“令妻寿母。”其臣子导谀以胥溺也,久矣。其无忌惮矣!

    十一

    成风之僭,文公其可革诸?曰:胡为其不可革邪?既曰“父之所妻,子弗敢不母”矣。父之所母,子敢而不祖妣之,何也?夫母从父,祖妣从祖者也。

    不以父命废王父之命,非卫辙之所托也,正谓此也。且孝子以道而事其亲矣,故曰“有子考,无咎”。僖以怨黜哀姜,而以惠升成风,非道之尤者也,匡救之,得矣。

    孝子以道事其亲,而曰“父之所妻,子弗敢不母”,何也?妻者,夫之所可得而妻,可得而弗妻者也,夫道制也。母者,子之所不可得而弗母,不可得而或母者也,子道顺也。哀姜于庄公存之日未有恶焉,庄公之道所可妻者也;如晋,贾氏而后不可妻,乃可弗母。

    非成风之固为妾,僖公之道不得母者也。

    且庄公之妻姜氏,实也,而名因之,名实合一者也。名从实,夫人之为夫人,义尽此矣。

    僖公之母风氏,实也,嫡妾之辨,名必异乎实者也。革其名,固不革其实。生而文公养之如僖公之养之,得矣;没而配食于庄公,固不得也。以父之乱名,加诸王父之非实,于是不得为孝子。故《春秋》备录成风,从敬赢之例于文公之代,文与逆矣。

    十二

    《易》曰:“《乾》以易知。”天之知万物也,以易知之,则人之欲知天者,亦必以易知之。况圣人为天下知天,而率天下以共知者乎!古之治历也,十二月而为年,不从岁而从月;因月而立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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