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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书网 > 大宋私生子 > 第284章 兵制(下)

第284章 兵制(下)

政结余以及禁军缺额所节省出的钱中支出的。没有费户部一点钱;

    司农卿亲自参与这事,督察检查极为精细,县令有人强迫保甲买服装的,都予以处分,因此保甲法施行情况还算是可以的,奖励既然丰厚,而且经过武试以后,武艺高强者可以升官,或免除部分税役。

    另外保甲们去参加训练,也没有白去,每月供应钱三千,平均每天得钱百文,东京城里打散工的苦力,每日的报酬最多也只是百文钱。

    而且每日提供保甲粮食,官府给予兵器,战袍,又准备好银碟,浊酒作为犒赏。仕宦和有人力的家庭,子弟们都高高兴兴的前去了。

    训练时间是按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通常是每年的冬季到来年春耕前的农闲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可以说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事,朝廷有了可战之兵,百姓农闲时也有了额外的收入。

    王安石的保甲法实行了十多年,元祐年间虽然被司马光废除了,但基本的根基仍在,所以到绍圣元年重新施行起来,就简单了许多。

    当然,保甲法本身也有很大的缺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生活,而且它实行的是严密的户籍管理,和连坐责任制,这会让整个农村社会变得比较封闭,百姓生活在一种严密的体制里面,人们的精神无形中处在一种压力之中。

    因此杨逸并不支持全面推广保甲法,目前在河北、河东、陕西这些边境地区,施行勉强算是利大于弊,但作为一个过度阶段,保甲法是有必要在上述地区施行的,这些意见他都一一和章惇、蔡京阐明。

    他最终的目标,是施行义务兵制度,在义务兵制度之上适当加入募兵制度。

    内地的驻防部队,一率由义务兵来担当,从十八到二十二周岁的青壮中征招,服役期四年,服役期间免除家庭部分税赋,开设文化课,教士兵识文算数、传授相应的技术、技能。退役时朝廷给予相应的补尝。

    服役满四年的义务兵,训练有素、武艺高强的一部分募为雇佣兵,雇佣兵最高受雇年限为三十七岁,除非能晋升为军官将校,否则年满三十七岁必须辞退。

    京城的防御和对外作战,主要就由这部分募兵承担。兵力保持在三十万左右,这么做主要是为了保证宋军的整体战力。

    若能把这套方案实施下去,朝廷每年的军费开支,就能压缩在两千万贯左右,节省下来的几千万贯可投到国计民生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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