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则应该强化国产大豆的非转基因的特征,走食品加工贸易之路。
今天的国产大豆面临的局面,早在5年前就埋下了伏笔。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为了中国经济长远发展的大局,中国在农产品贸易领域做出诸多让步。
在此之前,早在1996年,我国就将大豆列为关税配额制度管理商品。也即享受配额保护。其中,普通关税税率为180%。优惠税率为40%,配额内税率是3%。在入世谈判中,我国大幅削减了大豆及豆制品的关税,其中大豆进口只征收3%的关税。
通常而言,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各国防止农产品大幅进口有两个手段:一是事前防范,比如高关税设置关税壁垒;二是事后防范,比如国营进口以及特殊保障机制。
当年在入世谈判的时候,我们放弃了两个权利:一个是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比例的权利,一个是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这意味着无法进行事后防范。
在入世之前,在我国的计划贸易管理背景下,政府能够通过国营贸易机构调控进口数量,所以在2000年之前,虽然国内的大豆进口不断增加,但并未出现进口激增冲击到国产大豆的情况。
以大豆油为例,2002年发放给国营贸易企业的配额比例是34%,但是到了2005年就降到了10%,到了2006年全部取消,这将直接影响我们进口时对外的谈判能力。
另外,由于放弃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结果在进口激增的时候,中国只能采用wto协议中的一般保障条款来保护国内产业。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是针对部分wto成员,为了避免实行关税管理后,国内农产品市场受到冲击制定的特殊条款,而一般保障条款是世贸组织所有成员都适用,但是其限制非常严格。
在履行承诺的同时,中国进口量激增——2000年中国大豆进口量首次突破1000万吨,2001年中国大豆进口量增加到1394万吨。同时进口企业也在增加,2001年参与大豆直接进口的大豆压榨企业达到19家,2002年增加到29家。
面临大规模的进口大豆的冲击,国内也在考虑相应的对策。2001年时,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转基因与非转基因的争议比较大。2001年6月,中国农业部也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次年又颁布了3个配套办法。
当时外电评价,在成为世贸成员国后,中国准备利用非关税壁垒保护农产品。但是按照wto《实施卫生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规定,要限制转基因大豆的进口,必须要有科学依据证明转基因大豆有害,在转基因的危害还不能确定之时,这些条例在实际执行时效果大打折扣。
2002年3月农业部又接着出台《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