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米法这样的单一制公司权力架构中,ceo作为经营层首脑,实际上控制着公司的核心权力,英国一直反对《金融时报》指数前一百强公司的ceo兼任或升任同一公司的董事局主席,即董事长,而米国则对此不以为然。
米国的公司法设计者认为,权力的分配是公司的内政,不便过多干预,尽管存在诸多“小异”,英米公司法实际上是“大同”的,他们都崇尚董事会中心主义,都怂恿公司经营管理层“抢夺”本该股东及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而经营管理层与董事会人事连锁,更加巩固了公司ceo的地位。
在这理念下,有些公司甚至出现了“三驾马车”的权力中心模式,即分管公司权力监督、协调及执行的董事长、公司总裁及ceo,三足鼎立的权力互动结构在运作中往往形成了这样的结果:董事长的作用受到了削弱,总裁被架空,ceo的权力则更加膨胀。
迪斯尼就是这样的一个实例,身为ceo的迈克尔·艾斯纳实际掌控迪斯尼世界长达二十多年,公司总裁及公司董事长长期笼罩在他的权力阴影下,内部的权力纠纷差点断送了迪斯尼的前途,由此迪斯尼也得到了一个世界上最糟糕的公司治理的“雅号”。
按照美国纽约证交所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所有上市公司都应当设立外部董事,其数量应当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董事会下的提名委员会则应当全部或半数以上由外部董事构成,总部位于加利弗尼亚伯班克的迪斯尼,依据米国特拉华公司法在特拉华州注册设立,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迪斯尼公司有提名委员会,绝大多数成员为外部董事,委员会主席则为执行董事。
依照法律制度的设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对公司的重要人事任命作出独立的意见,并就拟用人员的资格作合理性的判断,以及对现任公司高级职员定期进行称职与否的评估。
早在九五年,迪斯尼公司陷入多事之秋,收购不久的abc电视成了最大的坑,而公司总裁却在一场飞机失事中意外死亡,一些兴旺的部门经理则扬言要分裂出去单干,迈克尔急需寻觅一个强人来填补公司总裁的空缺,使其能成为艾斯纳得力的事业搭档,迈克尔目光投向他小时候的玩伴和邻居迈克尔·奥维兹,当下奥维兹是好莱坞圈内炙手可热的人物,是创新经纪公司的老板,曾成功的将哥伦比亚卖给索尼,其麾下收罗了一大批好莱坞顶级明星,迈克尔与他秘密接触后不久就对外宣布迪斯尼雇用奥维兹担任迪斯尼公司总裁的消息。
迈克尔牛气的地方是先对外公布,再向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出,这是违反公司法的,不过在迈克尔的强势下,公司提名委员会是通过了,可见迈克尔是如何的只手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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