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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书网 > 盛唐金手指 > 第90章 皇权不下乡

第90章 皇权不下乡

的“三不去”。

    唐代明媒正娶的妻子地位很高,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一直延续到今天。

    《礼记·昏义》中有记载:“大抵因出嫁费繁之故。闻民间嫁女,无一不备,有用银数百两,数千两者,最少亦须百数金。虽卖田借债,亦须凑办。男家以厚嫁为荣,薄则笑之,甚至翁姑待媳妇,以妆之厚薄为爱憎。”

    唐代制度因袭前代,女方嫁女儿花费甚大,有的甚至卖田或借债也要风光嫁女儿,因为女儿嫁妆的多少关系到她在夫家的地位,嫁妆太薄的女子在夫家会受到轻视。

    唐代开元年间的《户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其父祖亡后,各自异居,又不同龚,经三载己上,逃亡经六载已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碾皑、部曲、妇牌,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裨,妻家不得追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继绝亦同。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得别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牌、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

    也就是说女子嫁到夫家之后,若作为配偶的丈夫为财产所有人,当他去世时,妻妾均无子,则妻妾可以继承丈夫全部的财产;如死去的丈夫作为遗产继承人时,则寡妻妾可以代位继承丈夫应得的份额,即与丈夫的其他兄弟实行“诸子均分”。

    如果寡妻妾有子,则由其子代位继承其父的财产,妻子“不得别分”。如在同一大的家族内,妻子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及其他财物,娘家不得追索,即由丈夫全部继承。

    当然女子出嫁时带到夫家去的“妆奁”是作为女子的“私产”存在的。夫妻离异时,丈夫应该归还妻子的妆奁。更人性化的是,唐朝夫妻和离后,丈夫不仅给妻子送上美好的祝愿,而且还送给妻子三年衣粮,这显然是夫家从经济上给予女子的一点补偿和帮助。

    甄乾从甄府分家后得到了一大笔的财产,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母亲留下来的,也就是当初母亲嫁到甄府时带过来的“妆奁”,这一部分只能有甄乾和姐姐继承,但因为姐姐已经出嫁,就失去了继承权。

    这笔巨大的财富,包括部曲奴婢、房地产土地和商铺,为甄乾的创业提供了第一桶金。

    不用白手起家的甄盛先是在鹿泉县仙台村购置了大量的土地,加上继承来的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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