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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5章 考课(下)

nbsp; 送走班英之后,曹昂便思索起考课的标准来。

    魏晋之前的考课主要以实务为主,到了魏晋之后,加强了对德行的考核,包括“德义存间,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即德、勤、能、绩四个方面。这套体系,一直到明清,基本差不多。

    标准不能说错,可是考核太泛泛,在执行中容易出现偏差。甚至因为各级官吏的个人爱憎,奖惩往往又成为一些人谋取私利和陷害他人的手段。

    到了明朝,京察成了政治斗争最有利的武器。

    曹昂深知,任何制度都是围绕着君主专制而制定的,也会有各种各样的弊端,但他仍希望自己制定的考课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促进吏治。

    曹昂一夜未睡,最终决定,将考课制度设置为“每年小考,三年中考,六年大考。”既有效地对地方进行考核,又不使地方将过多的精力浪费在考核上。

    至于标准,则用明清的“四格八法”制度,四格包括守、才、年、政;八法包括贪、酷、不谨、浮躁、疲软、才力不及、年老、有疾,涵盖了官员为政操守、才能、态度及身体条件等方面,尽可能地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以严厉的标准对不达标官员进行处罚,从查问到降级调用,再到革去官职,较为系统周密。

    曹昂制定好总体要求,班英也根据政治、经济、司法、军事和文化等不同类别将官职分类,并针对职位的区别订出了不同的考课标准。

    不得不说,班英从政经验丰富,曹昂亦比不得。

    “公玉从来不用我多费心啊。”

    曹昂放下班英制定的细则,对班英说道:“自前汉以来,考核的权力分散,执行又多流于形式,使考课仅及长官而不及吏,郡国守相不思正道,反而多用‘习于计簿,能欺上府’之人,务为欺漫,以避其课。而主持考课之人,多不愿秉公执法,破除情面,以致‘尚书不以责三公,三公不以责州郡,州郡不以讨县邑,是以凶恶狡猾易相冤也’。这些都是制度实行之间的问题。

    我准备单设一府,为审计府,由黄浮担任从事,专司考课之事,考课郡县;郡中同设审计房,由审计府直管,考课乡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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