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院不受理,还可以拿着判决(不予审理通知书,跑去拦御驾当面告御状,放心,不会把你当刺客斩成肉泥,没有任何责任风险。
登闻鼓是古代悬于朝堂之外的大鼓,凡百姓等有冤情或重大事项,都可以击鼓上闻。胡三省注《资治通鉴》中说:“登闻鼓,令负冤者得诣阙挝鼓,登时上闻也。”据现有史料记载,登闻鼓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步发展起来的,至隋唐时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唐律·斗讼律》中,就有关于“挝登闻鼓”的规定,但除了所反映的情况不能“不实”外,没有太多的限制;对于纠正和平反错案冤案的作用也非常有限,更多的是一种摆设而已。
到了北宋时期,登闻鼓才真正成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于登闻鼓能够起到“下情上达”的作用,对于北宋初期致力于中央集权的君主而言,无疑是非常有助益的。也正因为如此,对于击登闻鼓上诉的事件,君主一般都会亲自过问。
“无冤民”是设置登闻鼓的最终目的。登闻鼓作为一项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加强司法监督、纠正和平反错案冤案,但在实际运作中,已不限于刑事案件。如宋真宗景德二年(15年),大理寺详断官仇象先等人因“议狱不当”,被开封府法官定罪,给予“削官一任”的处罚。仇象先等人不服,“诣登闻诉理”,宋真宗命大臣复审。复审官员认为仇象先等人虽有过失,但“法不至追官”。于是撤销处罚,各复旧职,而开封府的法官反过来被追责。
也有因击登闻鼓上诉的案件中发现法律错误,从而加以改正的。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因婚骗财的案件:京城开封百姓娶妻后,带着财产和妻子的陪嫁逃走了,但法律规定,丈夫逃亡的,需六年之后才能改嫁。妻子迫于饥寒,只得到登闻鼓院上诉。为此专门下诏规定:“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
此外,一些具有重大争议的事项,也是通过击登闻鼓得到解决的。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