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以行使地上权的意思占有土地,即符合取得时效制度的要求。原告律师在对问题做不必要的复杂化。”
“那么古美门律师。”审判席上的江田法官在听到北原提出的问题后,微微眯了眼,像是产生了极大兴趣。江田法官一向对法学理论的几何美感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偏执,对于任何妨碍法律推理的解释障碍,都存在着极大的关注。
这位裁判长接着说道,“方才北原律师提出了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无权占有中,占有的‘他人土地’中的‘他人’是否包含自己土地的共有人。例如,甲和乙共同拥有一座房产。那么这座房产对乙来说,是否可以算作他人的土地,进行无权占有?”
突如起来的法官发问,在某种程度上暗示着局面的悄然变化。
古美门饶是经验丰富的大律师,其节奏丝毫没有被扰乱,若是一般人很有可能就当场愣住。他立刻看向审判席回答道:“从逻辑上讲,共有人的权利及于物的整体。甲与乙既然共同拥有一座房产,那么乙之所有权亦及房屋整体,故不成立无权占有。但裁判长,本案中将军大酒店虽为赤木酒店集团与德川启治共同所有,但其占据的土地不在于共同所有的土地之内,而在共同所有的土地之外。因此,只要实际被占据的土地不属于共有地,即可成立无权占有。”
古美门没有选择回避问题,他承认了在江田法官的设例中,乙不能成立无权占有。这等于变相支持了北原的观点,即赤木酒店集团不能成立无权占有,无法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然而,他随即再度拉了回来,让法官关注实际被占据的土地不属于共有地,刹那间又在无形之中反驳了北原的观点。
做到了既正面回答法官的问题,又捍卫了自己的观点。
在不到数秒的时间内,便已做出了这般圆滑的反应。
北原看着面前的这一幕,微微翘起了嘴角。
四面出击的策略,看来取得一定的成效。
必须要让面前这位胜率百分百的律师疲于奔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