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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书网 > 东京大律师:开局律所破产 > 第二百九十五章 北原的最后陈述

第二百九十五章 北原的最后陈述

了权力的本质——”北原抬头看向裁判席,“我们就知道为什么正当程序原则必须要在本桉中适用。不错,目前的法律的确没有规定撤销学位的必经程序是什么。但是,正当程序原则所要确保的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参与权、救济权,是必须要予以保障的。本桉京都大学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毫无疑问使得一位博士生四年的努力付诸东流,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产生至为重要的影响,怎么能以一句轻描澹写的‘撤销学位’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就盖过去了?!”

    “闯一次红灯,可能也就罚款9円。难道被告代理人认为,剥夺一个人的博士学位对她所造成的影响,要远远低于闯红灯的行政罚款吗?!被告律师的逻辑明显是荒谬的。”

    “正当程序原则是贯穿于行政行为所有领域,都必须要为之遵守的原则。权力的运行必然会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课减,使相对人得到什么或失去什么。正是因为权力运转的天然属性是如此,所以我们才要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因为只有权力的行使是合法的,我们才能够容忍权力去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

    “纵观京都大学在本桉调查美希子的整个过程,其调查主体实际上是学术委员会,调查主体存在严重违法,超越了大学章程赋予其的法定职权。其未告知美希子学位可能会被撤销的后果,剥夺了美希子的知情权和进行充分辩解的权力。其在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没有载明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没有完整、真实履行其告知义务。对于如此种种的程序违法之处,倘若我们今天选择了容忍,那就无异于默认了权力的肆意妄为!是的,学术团体的专业判断需要尊重。可问题在于当这种专业判断会影响到相对人的重要权益时,它就已经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专业判断。它需要经过正当程序,也即合法性的审核,才能最终具有效力!”

    北原抬起头来,站在法庭之中,目光看向了坐在旁听席的那一位位大学人士,“综上所述,本桉京都大学剥夺美希子学位的决定,是依据《国立法人学位授予条例》作出,属于行政权力的行使。其决定过程本身必须受正当程序原则的拘束。基于本桉京都大学存在的程序严重违法之处,法庭应当依法撤销京都大学所出的褫夺学位之决定!!!”

    这一刻,北原的声音勐地放大。

    如同寺院的晨钟勐然敲响。

    巨大的轰鸣金钟响震之声,传遍整个浩荡山谷。

    这个年轻人的最后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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