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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书网 > 东京大律师:开局律所破产 > 第二百九十七章 宣判(二合一)

第二百九十七章 宣判(二合一)

相关证据对于判别调查组成员是否恰当履行有关义务,具有重要影响。本庭对于专家组所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采纳,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原告在庭后提交的资料,因其不作为证据提供,未经双方举证质证,故不作为认定本桉的事实依据。”

    朝仓彦听到了川田法官念到这里,不由得露出了微笑,还有些紧张的心情顿时平复了一下。看来一些桃色花边新闻,还是无法干扰这位他手下得意弟子的法律判断。果然,要看这些歪招来赢得官司,还是不可能的!

    然而,下一秒——川田法官的声音继续道:

    “对于双方发表的辩论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授予学位是否为行政行为。依据《国立法人学位授予条例》,国立大学的建立依据法律授权成立。京都大学是由国会第13567号法令依法成立的大学法人。其授予学位的行为是依照国会条例而进行的行为。《国立法人学位授予条例》载明,大学授予学位是为促进国家人才培养,提升东洋教育、科研事业之目的。故此,应当认为授予学位,是国立大学法人依据法律行使上述职权的行为。因此,授予学位属于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是否适用于本桉。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其是法治国的天然要求。无论法律是否有对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进行规定,行政机关及履行职责的相应组织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均应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应当保证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的权力。”

    “第三,京都大学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使行政职能的机关、组织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本桉中,京都大学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中未具体载明适用的法律依据,存在程序瑕疵。京都大学在对原告进行调查时,是否有如实告知该项调查会导致其博士学位撤销这一后果,双方均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进行证明。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判明京都大学是否在调查中的确告知了原告相应学位会被撤销的后果。故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应当视为京都大学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未告知原告后果的情况,京都大学未能保障原告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属于程序违法。”

    “现本院宣判如下。”

    “一、撤销被告京都大学作出剥夺原告博士学位决定,并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相应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京都高等裁判所。””

    “裁判官:川田江利也、松木梅园、久野佳世、中森秋乃、芦田雅人、西口八惠。”

    “卡!”

    法槌声响。

    宣判结束。

    整个法庭陷入了一种前所未曾有过的安静。

    所有的人似乎都没反应过来法官究竟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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