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着聊着,合议庭入场了,伴随着书记员全体起立的声音,王昊冷着脸坐在审判长席位上。
怪不得他的几个法官同学都讨厌唐方镜呢,这种人简直就是神经病!
开庭了,和正常诉讼没什么区别,还是要先走程序。
老唐准备开始做陈述,结果还没说两句呢,就听到上面的法官开口道:“原告这边如果都是书面陈述意见的话就不用念了。”
老唐抬起头看了看,突然就笑了。
“好的审判长。”
没毛病,这本来就是人家审判长的权利,老唐也不会说什么,只是看这情况,这位对自己好像有点意见啊。
被告这边开始答辩,老唐看了看答辩状副本,基本上也没什么改动。
首先说自己的行政行为没有被确认违法……这明显是在胡说八道。
中院的判决书中已经确认行政依据违法,行政程序违法,并且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规定说你只能罚款,结果你直接去给人家扣押,这就是滥用职权。
老唐专门提交了中院判决书作为证据之一,而在22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明确说了: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或者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的,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形。
这才是老唐没有去打行政违法官司的原因。
否则放在22年以前,你首先得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来确定行政行为违法,然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
法院对于这两个诉讼是分别立案的,是否并案处理由法院来决定。
这第一条明显就是说瞎话的,第二条才是需要看的。
“虽然在执法中存在一定不规范之处,但是,原告刘巧巧在冲突中不断辱骂踢打我方执法人员,后续冲突发生,原告方受伤。”
“因此,我方认为,刘巧巧同样也要承担责任!”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综上所述,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讲道理,第二条还是可以看看的,说人话就是,虽然我们违法执法了,但你那直接动手,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虽然伱受伤了,但你受伤不应该全部归咎于我们的执法,你先动手也是原因之一,所以你也得承担责任!
看着好像无厘头,但这是赔偿类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这个问题上就是要探讨责任划分,这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
如果不理解,你把这个案子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