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当执法行为失去了法律依据的时候,后面的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
这个时候就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才行,这是杜教授的看法。
老唐看了看里面的男人,脸上突然出现了一种极其无奈的表情道:“哎呀这个我也没想到,我发视频,从来都是只发真实情况的。”
“谁能想到这次居然会引发这样的舆论,唉,早知道就应该改改了,您说是吧?”
里面的男人脸色发黑,把材料放下转身就走。
老唐不屑一顾,他只是平时不想这么耍嘴皮子,不然的话这方面他可是高手中的高手。
眼看着那个男人离开,老唐看向了工作人员接着说道:“所以我的上诉材料有没有缺少东西啊?”
那工作人员无奈道:“唐律师,都没问题。”
“那就行了!”说完,老唐拎起手提包转身离开,他丝毫不担心得罪人。
说的难听点,他这辈子得罪的大佬多了去,你算老几啊。
做的工作有问题被骂不是很正常吗?
一路回到酒店,接下来就是等着了。
他在判决后不当庭上诉是要等举报结果,只是没想到会弄出这么大动静。
二审……二审大概率是不会判的,调解的可能性很大,毕竟在这个关头,那三个单位肯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反正也不是自己出钱。
其实《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有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看到了吧,不是说这个钱就完全由国家出,但是在现实中……情况大家都知道,很少会出现和个人追偿的情况。
至于说去报警追究当时工作人员的责任,这个也不可能。
你没看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治安管理范围。
这方面的法律依据是《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请示)复函》,05年的规定,一直都有效。
大概内容就是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以网上经常看到说,谁谁谁打人之类的,最后都是给了行政处分,没有治安方面的处罚。
那什么情况下会追究责任呢,答案是触犯刑法的时候。
所以老唐也没有在这方面追究,他只是个人,依据的也是法律,当法律这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