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法盲的表现。
就这个案子里,确实执法行为严重违法,不单单程序违法,而且没有执法依据,就根本不能扣押。
所以这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以后再有案件,同样也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分析的,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同样,还有一个原因。
这个案子是高院发回来再审的,本身就代表着高院的意思,中院确实可以继续维持,反正每一级法院都有独立审判权。
但那样的话就和其他地方曾经发生的中院高院拉扯行为一样了。
就是你高院发回多少次,我都维持多少次,除非你高院自己审,就是和伱刚。
但为了这么个案子和高院硬刚?而且那边还有个唐方镜……
综合考虑之下,院审委会终于做出了决定。
老唐的想法其实和另一批法官们的想法差不多。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就行,因为一个案子就得出结论说,诶以后执法的时候是不是都能反抗了……
这很明显就是在偷换概念。
你反抗与否这是你的自由,从来不是说能不能,而是你愿不愿意。
当然,反抗之后你也要根据情况来看要不要进去,这取决于当时的执法人员是不是完全依法执法的。
公民不能对抗执法,但同样,执法人员也不能肆无忌惮,不是说你是执法人员,你就能随心所欲,别人只要反抗一下,就得进去。
老唐又在无聊的等着了,等待的日子,顺便在天延市接了几个案子。
这不是抢生意,而是这种执行案子,本地律师已经名声臭了。
用几个当事人的话说,找律师完全没用,都不知道他们干了啥,反正最后还是执行不了。
老唐闲着也是闲着,于是就接了下来。
本来打算好好研究一下,把那几个案子的被执行人送去吃几碗国家饭的,结果刚把第一个弄得行政拘留后,后面的案子就都解决了。
对方听说是唐方镜接了这个案子,而且之前已经把人送进去了,马上就说要执行,甚至上赶着把钱打了过来。
几个案子的申请人喜极而泣,老唐却觉得很无聊,这年头想认认真真地做个案子咋就那么难呢。
不过好在今天中院来了电话,要再次开庭。
还是拎着手提包一路走到中院,开庭后审判长也没废多少话,直接宣读了判决书。
“本院认为,妨害公务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综上,本案检查小组的执法依据违法,执法程序违法,以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刘巧巧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对再审申请人刘巧巧及其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 --